2025-02-28
某A在養父過世之後,與其他繼承人(養父之妻、子)在遺產分割上產生爭執,其他繼承人認為A養父生前的看護費用、喪葬相關等必要費用應自遺產中扣還。於是A提起民事訴訟,並委請大壯律師團隊協助遺產分割訴訟之進行。
在大壯團隊的幫助下,指出被告雖然主張A養父生前之看護費用應該自該遺產中扣還,但卻沒辦法缺乏證據證明其對被繼承人享有債權,因此不應該被列為遺產之必要費用;另外也指出被告未經被繼承人全體同意就高價購入塔位,高於市價之部分不應由遺產中支出等情。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有理,認為上述被告所主張應從遺產中扣還之部分不可採,順利完成遺產分割。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150 條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