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4-12-31

【刑法過失責任】不具有作為義務,不應負過失責任!

A男與B女相約在某旅館見面,兩人吸食毒品之後分別就寢,結果A男醒來後發現B女呼吸微弱且嘴唇發紫。雖然馬上開車送醫,但B女早已呈現腦死狀態,並於數小時後宣告死亡,A男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A男在大壯律師團隊協助下,證明毒品並非由自己準備,而是B女在A男中途離開旅館的數小時內另外找人送到房間。而且兩人雖然一起施用毒品,但僅能算是「各自從事自傷行為」,沒有對他人的法益造成侵害。此外,由於二人間也無特殊信賴及互助關係存在,所以A男對B女也不具有保證人地位,在法律上不具有防止B女死亡結果發生的義務。

 

地檢署認為A男既對B女不具有作為義務,更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有犯行存在,因此最後給予A男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第 15 條 第 1 項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