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30
A與B簽訂精神賠償協議書並經公證,B每月必須支付3萬元給A直至全部200萬元清償完畢,但B只支付了11萬元就再也沒履約。A因此對B聲請強制執行,要查封其名下房屋,怎料B竟然將該房屋贈與給胞妹C並將納稅義務人改為C,讓A無法對該房進行強制執行,B名下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以償還其債務。
A尋求大壯律師團隊協助,主張B是在接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發函通知要對其房屋進行指界及測量後,才把房子贈與給C,根本是脫產!由於此贈與行為損害到A的債權,應依民法244條之規定撤銷該贈與行為以及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
雖然B主張房子是賣給C、而非贈與,但是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且BC之間提出的債務僅68000元,顯然與房屋的經濟價值不相當。最終法院認為A的主張有理,應撤銷該房屋贈與之債權行為以及讓與事實上處分權之物權行為,並將納稅義務人回復登記為B所有。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