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1
A男不滿B建設公司之工地於施工時發出噪音,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吵後,竟然開來一台小貨車放在工地門口,導致吊車、貨車皆無法進出工地,嚴重妨害B公司施作工程的權利。
B公司尋求大壯律師團隊協助並提告,證明A男與B公司負責人曾有爭執、且A男將小貨車停放在工地門口長達4個月後才連繫道路救援業者前往處理的事實,最終地檢署認為被告A男的行為涉犯刑法強制罪,依法起訴!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