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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詐欺罪】投資房地產失利就怒告仲介詐欺?
A男為房屋仲介業者,認為購入某建案再轉售後可以獲利10%,於是推薦友人B男投資並由自己經手相關事宜,不料後來因為該地區房市下跌導致貸款成本過高,A認為應及時止損而將房屋售出,亦無獲利可分。B則認為A沒有拿出當初說好的10%獲利,怒告詐欺。
A男尋求大壯專業律師團隊協助後,證明他確實有購入該房屋並有按期支付貸款,並曾與B男講述「房市很冷、還處於墊錢狀態」等語告知狀況。此外,由於B男也曾表示A男過去幫自己辦理過多次房屋買賣事宜,彼此已累積一定的信賴,因此難說此案之初有何施用詐術之舉或另B陷入錯誤之處。
最終地檢署認為此案爭議僅屬民事範疇,不可逕以詐欺罪相繩,最終給予A男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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