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4-06-30

【加重誹謗】上網「平反」卻挨告

A女B女分別擔任某裝修設計公司的負責人及行銷總監,公司與C女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後發生糾紛,C女因此找電視媒體進行報導,之後YouTube相關新聞影片底下出現有網友張貼「意圖引導錯誤視聽方向、欠缺平衡報導查證…」並對事實進行補充等語。C女認為這是A、B二人所為,且內容讓自己名譽受損,因此對二人提告加重毀謗罪。

 

A、B二人因此尋求大壯律師團隊協助後,指出當初C女指稱的誹謗暱稱帳號在網路上找不到相關使用者,因此並無證據為A女所用;B女雖承認有留言進行「事實澄清」,但並未提及C女之本名,且一般名眾亦難以從新聞報導(進行變聲、畫面模糊處理)特定出C女身分,因此難以認定有對C女之社會評價產生貶抑之結果,最後檢方對A、B二人皆作出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第 2 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