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4-05-31

【契約爭議】按合約條款解約卻被認為權利濫用?

A公司將某一廠房的3樓出租給B公司使用,不過A在一年後找到新「房客」,於是依合約規定提前3個月告知B公司將終止租約,不料B公司卻在租約到期後仍將設備及物品留置於該廠房3樓,也未將裝修拆除。因此A公司提告民事訴訟,請求B公司給付租金、違約金及所受損害。而B公司則認為自己應有「優先承租權」,A公司屬權利濫用。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A公司證明自己一切依合約規定進行、並非權利濫用,且因新的承租方欲租下「整間廠房」,與B公司僅打算承租「3樓」的承租標的不一致,也沒有實務上優先承租權的適用。最終地方法院判決A公司勝訴,且經B公司連續上訴二、三審皆被駁回後全案定讞,B公司應賠償A公司26萬餘元。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