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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企業合約糾紛】拒繳授權金還一堆無理主張?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契約,載明由A授權並指導B使用太陽能發電板生產技術,並約定B須給付簽約金150萬元、且應每年給付授權費10萬美金。不料B公司竟僅給付簽約金,之後的授權費皆未曾給付。A公司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B給付含遲延違約金在內之欠款美金65萬餘元。
雖然B公司也以A公司之生產技術不可行、設備不良率過高、遭詐欺等理由而主張契約無效或意思表示已撤銷。不過A公司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證明A有確實交付生產設備且B也有對外銷售等事實,且B所主張之不良率過高、受詐欺而簽約等情,也缺乏客觀的記錄或相關的記載可以佐證其說詞。最終法院認為原告A公司主張有理,被告B公司應給付欠款——美金65萬餘元給A公司。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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