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4-03-31

【偽造文書】坦白從寬,爭取緩起訴!

A公司為了設置農舍綠能設施,委託B公司代理向新竹縣政府進行申請,並得到函覆應補正相關資料。沒想到B公司的承辦人C男竟為了審核通過,自行偽造新竹縣政府函文,並交由同事寄發,事情自然也東窗事發。

A、B公司一同尋求大壯法律事務所協助,並找到罪魁禍首C男。在經過大壯律師團隊的曉以大義後,C男也決定主動於偵查時坦白認罪,因此也爭取到緩起訴的機會,地檢署最終給予C男2年緩起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