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A女與B男結婚後育有2名子女,不料B男在105年竟在中國被四川高級人民法院依「走私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回台灣之日遙遙無期。且又因其在台灣留有債務,導致A女不但要負擔兩名子女的生活費用,還整日被債主討債、按門鈴,還被追到公司騷擾。因此A女向法院請求判准兩造離婚。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幫助下,證明B男於中國入監執行導致雙方已分居超過7年,足以認為使婚姻關係產生重大嫌隙且難以恢復,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經社工師評估,A女具有足以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及意願,子女的受照護情形亦良好。最終法院認為A女之訴有理,准兩造離婚!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