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4-01-31

【法院判決離婚】夫返台之日遙遙無期,婚姻關係名存實亡

A女與B男結婚後育有2名子女,不料B男在105年竟在中國被四川高級人民法院依「走私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回台灣之日遙遙無期。且又因其在台灣留有債務,導致A女不但要負擔兩名子女的生活費用,還整日被債主討債、按門鈴,還被追到公司騷擾。因此A女向法院請求判准兩造離婚。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幫助下,證明B男於中國入監執行導致雙方已分居超過7年,足以認為使婚姻關係產生重大嫌隙且難以恢復,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經社工師評估,A女具有足以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及意願,子女的受照護情形亦良好。最終法院認為A女之訴有理,准兩造離婚!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