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3-12-31

【中華民國刑法】擋住自有道路是妨害自由?

某甲等人住宅坐落於A地,而某乙公司則在後方的B地興建高爾夫球場、酒店等設施,除業者時常經由A地上的道路對外通行,甚至指示顧客以A地道路作為通行方向。因此引發某甲等人不滿,要求乙公司更新交通資訊並封閉A地車道。乙公司則認為自己有通行權,甲等人不得擅自封路且出言不遜,因此依妨害自由等罪提告。

某甲等人尋求大壯法律團隊協助,證明乙公司用來主張有通行權的「桃園市政府會議記錄」僅有協助釐清法規與機關權責,並無對具體事件有所准駁,所以並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且所謂「封路」其實仍留有車輛可通行的寬度,並無阻擋往來通行,而雙方言語交流上也不足以形成「惡害通知」的程度,因此檢方最後對某甲等人皆給予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