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3-11-30

【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借用土地超過時間?還是根本沒有期限?

ABC三人於民國81年向D借用土地建物做為宗教使用,D過世後土地建物由E繼承,ABC則繼續借用。20年後,E主張ABC三人已經逾越當時借用的時限,甚至還擅自在土地上興建宿舍,依民法第767條主張ABC應拆屋還地,並依第179條主張ABC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ABC三人尋求大壯律師團隊協助,證明興建宿舍一事D在過世前早已知悉,且D同意出借土地的條件為維持宗教使用,既然現在土建、建物仍使用於宗教祈福、公益活動使用,且狀態尚屬良好,應可認借貸之目的尚未使用完畢。法院認為,因雙方仍具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因此E之主張無據,將其駁回。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