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3-10-31

【消費者保護法】攀岩場標語設置方式欠缺安全性仍有賠償責任!

A女在去某運動中心進行攀岩活動時,因為疏忽沒扣好扣環導致從高處墜落死亡,A父認為攀岩場現場沒有派員監督或進行雙人確保,不符合一般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向運動中心經理B男、攀岩場代表人C男提起民事求償。

 

雖然法院認為依照目前攀岩器具的安全性,攀爬者獨立攀登並無問題,因此B、C皆不具過失責任。不過A父經大壯法律事務所的協助,以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主張企業經營者未設置足夠有效的警示標語,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該攀岩場內所設置的標語確實具有安全性欠缺,原告主張有理,B、C應連帶賠償150萬元給A父,不過由於A女本身也具與有過失責任,因此最後判賠金額為105萬元。

 

相關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