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3-09-30

【委任契約、反訴】違約還提告?提反訴反將一軍!

A公司向B市政府簽訂科技發展相關之行政契約,並委託C大學協助計畫進行。不過後來C大學認為自己已經陸續完成到第二、第三期工作,A公司卻拒絕給付,因此提起民事訴訟,主張A公司應賠償欠繳的計畫經費與利息共近200萬元。

 

之後A公司尋求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不但證明C大學在經多次通知後,仍沒有依約進行實機展示的驗收程序。甚至還提出反訴,主張因為C大學債務不履行導致研究進度落後,使補助經費遭B市政府扣除,且為填補進度還要另花費用請D公司進行相關工作,所以C大學反而應該賠償A公司的損失。

 

最終台北地方法院認為A公司主張有理,且C大學未能提出完成進度之相關事證資料,判決C大學應賠償A公司276萬餘元!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