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30
A男為某里的里長,一日聽聞里民通知有人在建築物內偷裝基地台,而打電話向警察報案,派出所亦派出兩位員警前往現場了解狀況。雖然員警認為此為私人建築,不可進入擅自查看,但在A男的堅持下,派出所副所長B女又再帶著員警到現場處理。而A男為了讓員警動起來,還謊稱屋內有命案、竊案及種植大麻等理由,結果A男、B女及員警竟然就在沒有任何犯罪跡象的情況下找鎖匠直接進入屋內。
屋主C男委任大壯律師團隊為告訴代理人,在檢方的偵查及大壯律師的協助下,證明當時根本沒有任何犯罪跡象發生,里長A與員警B等人擅自進入屋內的理由皆屬卸責之詞,最後也對A男及負責指揮的B女以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罪嫌起訴。讓大家知道,不是擁有公權力就可以恣意的執法!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