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1
A男與B女結婚前就發現其有多筆私人債務,但仍與其結婚並協助償還借款,而在婚後B女仍不改其花費陋習,將家庭花費用於購物、賭博,之後甚至還變本加厲向男方親友借錢,在外也不斷增加私人債務。A男不但為了還款疲於奔命,連房子都拿去抵押,回家還要面對B女的冷嘲熱諷與情緒勒索,導致身心皆出現病症,終於下定決心訴請裁判離婚。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讓雙方在和解階段就達成離婚同意,不但省去冗長的訴訟程序,更是幫助A男終於放下扛在肩上數十年的壓力,重獲新生。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