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3-04-30

【民事承攬契約】工程結束後業主卻不願意付錢!?

A公司與B男簽訂承攬契約,約定由A負責B宅之裝修工程,但當工程結束之後B男卻不願意給付尾款與其他追加費用,因此遭到A公司提起民事告訴,而B男則抗辯,甲公司的承攬人報酬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且裝潢有瑕疵導致住宅遭蟑螂老鼠侵擾。

 

A公司在大壯法律團隊的協助下,證明其有在實際完工日之2年內請求報酬,並無罹逾時效的問題。而工作瑕疵的部分,一來B男從未提過修補之請求,二來無法證明蟑螂、鼠患與工作之因果關係,因此該主張也不被法院承認。最後法院判處B男應賠償A公司53萬餘元,成功討錢!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505 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