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3-01-31

【刑事妨害自由】行車糾紛

A男在路上騎自行車想直接從內側車道往外側車道行駛時,剛好擋住後方想要左轉的小客車,雙方因此停車在路上發生爭執。小客車駕駛認為A男故意擋住行車路線,並對其提告妨害自由罪。

 

A男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幫助下,證明其停下自行車只是為了要當面與對方溝通行車糾紛,並無妨礙自由之犯意,最終地檢署也給予A男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第 1 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