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2-12-31

【刑事公共危險罪】酒後駕車

A女與朋友在酒吧看球賽後,才剛開出停車場坡道就碰到警方攔查,並測出酒測值超標,隨即被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向檢方證明A女僅是因打賭輸球才喝下一小杯酒,且其開車之目的僅為擔心停車場在商家結束營業後就關閉,因此才打算「移車」至附近的停車格停放,並無在道路上行車的意思。最後檢方認為其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第 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