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2-11-30

【民事契約】趁精神狀態不佳時簽的約,怎麼會有效!?

A男等人向B男購買房屋並簽訂完契約後,卻發現B未履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未繳納土地增值稅,導致代書無法辦理後續作業,因此對B男提起民事訴訟,主張B男應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並依合約給付違約金2000萬元。

 

不過B男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幫助下始釐清真相,原來B男因患有肺結核導致精神狀況時好時壞,甚至需要有人24小時照護其日常起居。但A男等人卻利用其單獨在家之時,強行進入住處並強迫其簽下合約,B男迫於情勢才在契約上簽字。

 

法院在審理時除瞭解上述情況,更察覺A男等人對許多契約相關細節上支吾其詞,認為契約因雙方意思表示未合致而不成立,即使B男簽訂合約,亦屬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而得以撤銷之,駁回A男等人之訴!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88 條 第1項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