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2-10-31

【公司法】公司法股東有收回股款嗎?

甲公司向乙公司承包業務並預領報酬70萬餘元,但因甲公司未依約完成事項而遭乙公司提起民事求償,之後雙方達成和解,甲公司應給付乙公司70萬餘元。不過乙公司在未收到債款並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現甲公司帳戶竟只剩下0元、3元,於是向法院提告甲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等4人,違反公司法股東收回股款等罪。

 

而甲公司等4人經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後,證明該帳戶的支出都是基於抵扣貸款、執行債權抵銷等支應公司開銷之目的,而非告訴人所言任由股東收回股款等情事,最後台北地檢署也給予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公司法

第 9 條 第 1 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