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2-09-30

【贈與變侵占、背信】感情生變!夫竟告妻侵占、背信罪

A男出資成立健身公司,將公司股份進明登記於妻子B女名下,並由她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過了幾年夫妻感情生變,A男要求B女返還公司股份,並提告刑法侵占、背信等罪。B女經高律師的協助,證明A男其實曾贈與B女資產,所以B女持續持有公司股份並無任何成立侵占與背信的可能,並獲得不起訴處分。

 

A男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後,認為在銀行帳戶管理部分也無法認定B女友持有A男金錢之情事,難謂有侵占、背信抑或是洗錢等行為存在,因此B女再度獲得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